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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总则


1.0.1 为规范生活垃圾(以下简称垃圾)焚烧处理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,做到焚烧工艺技术先进、运行可靠、控制污染、安全卫生、节约用地、维修方便、经济合理、管理科学,制定本规范。
1.0.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垃圾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规划、设计、施工及验收。
1.0.3 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工艺技术路线的选择,应综合考虑城市社会经济发展、城市总体规划、环境卫生专业规划、垃圾产生量与特性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方面合理确定。
1.0.4 垃圾焚烧工程建设,应采用先进、成熟、可靠的技术和设备,做到焚烧工艺技术先进、运行可靠、控制污染、安全卫生、节约用地、维修方便、经济合理、管理科学。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。
1.0.5 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规划、设计、施工及验收,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条文说明
 
1.0.1 本条文阐述了编制和修订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》的目的。自原规范颁布实施以来,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。近些年,国内一些企业在引进消化国外技术的基础上,对大型垃圾焚烧炉及其成套技术进行了国产化开发应用。另外,经过十几年城市垃圾焚烧项目市场化的发展,城市垃圾焚烧处理产业化已初步形成。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,政府和公众对垃圾焚烧厂的技术和环保要求越来越高,原有技术规范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现在的技术发展和环保要求。在这种情况下,修订此技术规范是非常必要的。
1.0.2 本条文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范围。其中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居民生活垃圾、行政事业单位垃圾、商业垃圾、集贸市场垃圾、公共场所垃圾以及街道清扫垃圾。本规范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的处理,危险废物是指原国家环保局公布的《危险废物名录》中规定的物品。
    一些城市中存在一批以私营企业为主的小型工厂,如制鞋厂、木器厂等,这些工厂产生的工业性废物具有较高热值且属于一般工业废物,废物产量又相对很低,不适合单独处理。对这种适合焚烧的普通工业垃圾经过当地环保部门认定,可允许与生活垃圾混烧。
    不同行业产生的特殊垃圾的结构成分、理化指标、收运规律以及焚烧处理要求、二次污染防治等都有很大差异,这种垃圾在一般条件下不允许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。
1.0.3 垃圾焚烧工程的规模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很多,直接因素有:焚烧厂服务范围与人口、垃圾产生量及其变化趋势等;间接的因素有:城市规划、环卫规划、城市煤气化率、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、自然条件、垃圾收集转运情况等。焚烧技术路线的选择应考虑垃圾特性、环保要求、城市经济发展水平、技术适应性等因素。
1.0.4 本条文是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基本规定。垃圾焚烧厂建设工程主要用于处理城市垃圾,因此焚烧工艺和设备的成熟性、可靠性和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,同时也要考虑经济性和环保等因素。另外在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的同时,有效利用垃圾热能,可以体现垃圾处理的无害化、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。
1.0.5 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,应适应国家技术经济总体要求,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的法规规定,如建筑物高度应符合航空器飞行和电信传播障碍的规定;建筑物与高压线之间安全距离的规定;军事设施及国家其他重要设施的要求等。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、环境卫生、消防、节能、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等方面法规和强制性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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